根据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“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”。
根据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,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,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。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”。若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,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
按照《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二十四条“投诉人应当提供反映劳动关系(包括事实劳动关系)存在、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”的规定,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人力社保部门进行投诉,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法受理。